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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出台指导意见 规范网购交易环境

中关村在线云南站 2007年04月03日 来源:中关村在线 编辑:玉簌 收藏此页

  QQmsn等网上购物聊天记录今后也可当作处理网上交易纠纷的凭证了。据悉,商务部日前出台的《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(暂行)》规定,在网上订立合同时,交易各方可采用电子邮件、网上交流等方式,且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,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。

  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,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屡见不鲜。根据中消协日前发布的《2006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》,网络交易投诉占全部投诉的10%左右,年总投诉量近5000宗。其中,商品介绍与实物不符、卖家只收钱不发货的情况时有发生。

  如果遇到网上购物交易纠纷,今后消费者可以将网上讨价还价的记录保存下来,并作为投诉依据。根据商务部出台的《意见》,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、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,应当遵守合同法、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。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,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。

  业内人士表示,网络购物时习惯使用的QQ聊天记录也可作为交易证据,但前提是必须经过指定机构认定。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专家表示,该文件为解决网络交易纠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,说明网络上的QQ、MSN聊天记录在得到权威机构认定的前提下,也能够成为解决纠纷时的凭证。这表明,国家相关部门正在逐步认可网络上产生的聊天记录等,网络交易市场也在进一步规范。

  该《意见》中也强调,消费者在网络上进行大宗商品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交易时,除了保存好交易记录外,还应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来留存交易记录。

  对此,淘宝网有关负责人表示,由于网络交易的双方主要是通过网上聊天、电子邮件等工具来进行沟通的,与当面交流相比更容易产生理解偏差,也容易发生交易纠纷,因此保存交易记录在网络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。

  此外,《意见》还指出,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,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,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等。如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,另一方则要谨慎对待,慎重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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